作者:湖北成龍威專用汽車有限公司 發(fā)布時間:22-12-28
油罐車、灑水車、垃圾車、隨車吊,高空作業(yè)車,混泥土攪拌車,高空作業(yè)車,消防車等專用車輛報廢年限。
報廢標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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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緩**長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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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緩期內定期
檢驗次數(shù)(次/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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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
年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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累計行
駛里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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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9座(含)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(包括轎車、含越野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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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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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萬公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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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實際使用和檢驗情況,延長使用年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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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年以內每年2次
21年以后每年4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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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旅游載客汽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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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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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萬公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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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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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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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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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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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萬公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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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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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年以內每年2次
16年以后每年4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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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4)各類營運的特大、大、中、輕微型客車(包括轎車、含越野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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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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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萬公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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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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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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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5)各類出租汽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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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座以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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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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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其同類車一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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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延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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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座(含)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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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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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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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6)微型載貨汽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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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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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萬公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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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延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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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7)重、中、輕型載貨汽車(含越野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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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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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萬公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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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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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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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8)帶拖掛的載貨汽車(即全掛汽車列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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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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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5萬公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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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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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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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9)礦山作業(yè)專用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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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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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萬公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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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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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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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0)農用三輪運輸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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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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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萬公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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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延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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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1)農用四輪運輸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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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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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萬公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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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延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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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2)吊車、消防車、鉆探車等從事專門作業(yè)的車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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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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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5萬公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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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實際使用和檢驗情況,延長使用年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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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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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3)其它汽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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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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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5萬公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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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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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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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,一律按營運車輛規(guī)定標準予以核辦延緩報廢手續(xù);出租車是指以乘客到達目的地且計程或記時收費的載客機動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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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經貿委等四部委《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(guī)定的通知》(國經貿資源[2000]1202號文件
以上新聞轉載自網絡,有**的車輛管理情況請咨詢湖北成龍威公司銷售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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